******有限责任公司:
******资源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(一期)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》(浔自然资函〔2021〕198号)同意,你公司使用的位于桂平市厚禄乡延寿村,面积共2.7013公顷的临时用地,其使用期限已于2023年8月22日******资源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(一期)临时用地项目到期复垦的通知》(2023年11月9日),责令你公司“要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,及时清理废弃物,恢复土地原貌,完成土地复垦,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,然后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”。然而截止2024年11月上旬,你公司仍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。现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催告:
一、再次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,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,完成综合配套设施建设(一期)项目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。
二、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,视为你公司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。届时我局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,并代为组织实施复垦,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。
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(地址: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)进行陈述和申辩。如提出陈述和申辩,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,逾期不提出的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******资源局
2024年1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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